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