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