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