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三)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

(四)不得在人行横道上骑行;

(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骑行;

(六)不得在车行道内逆向行驶、停车滞留;

(七)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