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若干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