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