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