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损害职工民主权利和企业利益的,由所在企业工会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工会可以提请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职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