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依照《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