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向企业提出意见,企业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未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未召开或者未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的;
(五)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