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并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妨碍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