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地方总工会。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