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