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三十九条有效公司应当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