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司应当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