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反映职工意愿,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并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