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三十八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反映职工意愿,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并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