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的事项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职工公开。

其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之外,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向职工公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