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企业事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企业事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