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