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有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