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和打击报复。

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