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