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七条有效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