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