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并支持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