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会议制度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并支持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