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及表决通过重要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选举及表决事项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等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