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四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科室等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按照分公司、分厂、车间、区队以及其他分支机构设立选举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职工代表竞选制。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