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会议制度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可以由企业工会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后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提出,经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后确定。议题内容应当属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议题草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向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