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