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