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权第十八条有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