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企业公积金的使用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和奖惩办法,以及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对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以及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评议、监督企业中级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