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