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企业工会履行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和有关方案;

(二)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企业事务公开情况;

(三)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征求职工代表的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的素质,鼓励职工就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