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