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血站工作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