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废止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由下达献血计划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献血计划,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