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