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用血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费(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三倍的用血保证金:(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而本人也未献血的;(二)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的;(三)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而未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免交用血保证金。用血保证金由献血办公室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