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用血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时,各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至终生,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血量;献血量累计满八百毫升的,十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十年后至终生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费享用所需血量。(二)献血者的家庭成员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