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费(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三倍的用血保证金:

(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而本人也未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的;

(三)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而未献血的。

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免交用血保证金。

用血保证金由献血办公室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