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一府两院”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前,应当与“一府两院”以及有关部门沟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