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一府两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采纳情况,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