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在研究处理和整改中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