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