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参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