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