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