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省政府负责人和“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两院”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