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省政府负责人和“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因特殊情况,“两院”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