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研究。如有意见,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意见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连同参阅资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举行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的期限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