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十条有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