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开发、节约、利用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