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保护、开发、节约、利用、管理地下水和防止污染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